1、图书馆是学习氛围良好的公共场所,为创造安静的阅览学习环境,一般不得在馆内使用闪光灯拍照或拍摄录像。
2、本校师生因特殊原因需进馆拍摄(照相、录像等),应先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,上交活动策划书,活动策划书需附上活动的安全预案,并由相关学院、部门签字盖章,经图书馆同意后方可在图书馆内拍摄(照相、录像等)。
3、校外人员若需进馆采访,必需先经过校宣传部批准,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(按上述第2条办理)。
4、拍摄(照相、录像等)须在保障图书馆正常开放秩序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,保持安静,不得影响读者学习。
5、图书馆一律不接待有关商业活动的拍摄。